关于申报2017年度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的通知 |
京发改〔2017〕681号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5〕40号)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7〕2号)要求,为深化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推进新建、规范、提升商业便民服务设施工作,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放大作用,加快补足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短板,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有效扩大便民消费,现就申报2017年度商业便民服务设施投资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重点 1.投资补助重点支持蔬菜零售(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社区蔬菜[肉类]直通车)、早餐、便利店、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等基本便民服务项目建设。 2.投资补助对象为申报项目的经营主体。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3.项目应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政策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范,且为新建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不支持已完工项目。
二、申报条件 1.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2.项目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项目单位作为经营主体能够按申报计划实施; 4.已获得或确定将获得其他市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参加申报; 5.项目单位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京政发〔2015〕21号)等国家及本市投资有关规定,在申报前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单位、经营主体、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基本信息,以及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依据(含项目核准批复或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2.项目单位承诺书。 3.项目投资估算明细表。 4.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5.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不动产权登记证)、租赁合同(租赁期十年以上)。 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文件。 8.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项目申报流程及申报时限 1.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凡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于2017年6月12日前向单位(总部)所在的区商务委申报。 2.项目初审。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各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并汇总编制本区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区政府审核。 3.项目复审。各区政府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汇总后于6月28日前向市商务委申请复审。市商务委于7月5日前将复审合格的项目函告市发展改革委。 4.补助安排。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市商务委函件和区发展改革委请示后,对各区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对符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项目予以补助支持。
五、工作要求 1.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2.各项目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建设资金及时落实到位、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书面承诺五年内不改变主要经营用途,并接受发展改革、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对于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商务部门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投资补助支持。 4.各区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使用效益。 5.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获得投资补助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 7.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商务部门从功能布局和行业发展角度,发展改革部门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使用角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统筹安排投资补助。
六、其它事项 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2017年5月19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处 蒋烁;联系电话:66415588-0834 市商务委流通规划处 李洪臣;87211876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