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市《关于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要求,为加强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管理,确保按标准规划设计、与住宅同步建设及交付使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市商务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京商务规字[201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2013年,市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对本市蔬菜零售网点的规划、建设及管理进行了规定。
2015年,市政府印发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明确了商业服务等居住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了要求。
2018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8]10号),要求市有关部门要细化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充分考虑蔬菜零售、便利店(社区超市)、早餐、快递、便民维修、家政服务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公益属性,研究制定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商务部门全程参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交付使用等各环节工作,确保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018年4月,市商务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5部门联合印发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针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一个专门管理文件,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使用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对商务部门参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从规划到使用的全过程管理提出了要求。
《管理办法》的施行,对加强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管理,提高本市居民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配置标准、设置原则、规划建设使用管理要求等内容。
1、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商业服务设施是指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包括蔬菜零售网点(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等)、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药店、末端配送点等设施。
2、部门职责。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管理涉及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环保、各区政府等部门,对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规定。
3、配置标准。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总体规模按600-700m2/千人建筑面积配置。其中:菜市场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50m2/千人。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500-1000m2,中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1000-1500m2,大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2000-2500m2。
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便民维修、药店、末端配送点等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535-625m2/千人。
小型商服(便利店)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10-20m2/千人。
4、设置原则。设施布局遵循以15分钟步行距离为服务半径的原则,其中蔬菜零售网点、便利店、早餐店等基本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遵循5-10分钟步行距离为服务半径的原则。
鼓励建设均衡完善的便民服务网络,设置集蔬菜零售网点、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药店、末端配送点等多种生活服务业功能于一体的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
5、规划建设使用要求。
规划国土部门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注明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的位置、建筑规模和规划用途。
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在住宅规模完成80%前完成建设,并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居住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将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位置、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书面告知属地区商务委。
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归属。规划国土部门在办理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不动产权证书》时,应注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坐落、面积和用途。
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只作现售。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前,须经所在区政府和市商务委批准。未经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
《管理办法》规定已建成居住区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对于蔬菜零售、早餐、超市(便利店)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设施不能满足居民需求的,各区根据需要,采取恢复挪作他用的原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功能、发挥国有企业示范作用、引导经营企业提供基本便民商业服务、改造闲置公共配套设施、购买、租赁有关设施等措施增加基本便民商业服务网点,为居民提供服务。